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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证经营港口罚!

发布时间: 2024-01-12 作者: 华体育app下载手机版

  4月1日,湖州交通执法人员在湖州轧双线箱山桥附近航段巡查时,发现该处有挖机对停靠在该码头上的芜湖金旺1062 船舶进行卸载泥土作业,现场负责人出示的《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决定书》有效期截止日期为 2022年11月29日,且无法出示《港口经营许可证》。

  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查明,该码头实际经营人湖州炫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,存在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从事港口经营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。该码头属于公司自备码头,无违法来得到的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,责令公司停止违法经营,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。

  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》第四十九条规定:“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,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、仓储经营业务的,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,没收违法来得到的;违法来得到的十万元以上的,并处违法来得到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;违法来得到的不足十万元的,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。

  2.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》港航领域(500084)规定: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行为,如果不涉及客运和危险货物的,没发生事故,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,没收违法来得到的,并处5万元罚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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